北京铁路局路外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铁路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北京铁路局路外工程管理,更好地协调配合铁路和地方企事业的关系,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维护铁路行业标准,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确保铁路运输安全,依据《铁路法》、《公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发布〈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条件暂行规定〉的通知》(铁运[2002]17号)等相关法规及文件,结合北京铁路局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路外工程系指军事部门、路外单位、铁路系统在北京铁路局管内投资修建的专用线、专用铁路(以下简称专用线),上跨或下穿铁路的立交桥及各种市政管道、电力、石油、天然气、水利、通讯等各种管线工程(下称“管线过轨工程”),以及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各种建设物、构筑物。 第三条 路外工程建设的配合协调工作,由北京铁路局总工程师室归口管理。具体负责审批专用线的接轨申请以及立交桥、管线过轨跨越的申请;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共同负责审查接轨、跨越、施工方案和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审批、竣工验收;协调相关单位配合建设单位完成工程建设,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受路外投资、建设单位委托北京铁路局作为建设单位的路外工程,可由北京铁路局建设主管部门承担建设单位职责。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专用线,其管理范围:车辆交接时,包括工业站(接轨站)、企业站(交接站)、两站间的区间线路及相关工程;货物交接时,包括工业站(接轨站)、厂内站或装卸点、两站(点)之间的区间线路及相关工程。 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的接轨站、交接站、两站间区间线路及相关工程的修建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专用线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铁路的发展规划,与路网相协调,适应工业企业生产的运输需要。应根据其地理位置、运量大小、货物流向、运距长短、接轨车站及相关干线通道能力等因素,进行全面的技术、经济论证,并遵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符合《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及有关规范、规程、规章的要求。 新建专用线的铁路运量,一般不低于每年30万吨(近期),低于30万吨的原则上不予修建。 第六条 专用线的开通、运输组织由北京铁路局运输处负责,运营管理由北京铁路局货运处负责;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的运营管理由北京铁路局合资铁路管理处负责。 第七条 军事专用线的接轨及修建工作应符合总参谋部、总后勤部、铁道部联合颁发的《铁路军事专用线修建和维修管理办法》(后联字[1980]9号)、《“铁路军事专用线修建和维修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后交字[1983]第539号)、总后勤部《关于加强新建铁路军事专用线管理工作的通知》(后交字[1987]第410号)、总后勤部军交部《铁路军事专用线电气化工作程序》(交训字 [1996] 第203号)和《铁路军事专用线大中修、局部改建工作程序》(试行)(交训字[2001]第64号)、《铁路军运设施修建管理办法》(京铁师[2003]224号)等要求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立交桥和管线过轨工程修建的技术条件及设计技术标准应符合铁路、公路、城市道路及管线工程的有关规范、规定、准则的要求,并结合铁路近、远期发展规划预留条件。 穿越铁路的顶管,宜采用北京铁路局主持编制的“京桥通5002”通用图。 第九条 路外工程建设占用铁路土地时,应按北京铁路局铁路用地有关管理办法办理用地手续。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 专用线的建设单位在选址和方案研究阶段,应向北京铁路局提出修建专用线并承担其货物运输的申请函。并应委托铁路专业设计单位或咨询部门进行预可行性研究。预可行性研究完成后,北京铁路局总工程师室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评审,审查意见经北京铁路局审批后,函告建设单位,作为北京铁路局同意专用线接轨和承担运输的意见。专用线接轨申请应附以下资料: 1.专用线近、远期年到发运量、品名和流向; 2.厂内装卸、计量设备及能力情况; 3.接轨站位置示意图、厂内布置图及其它工程资料。 4.具有污染环境和危险货物的企业应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地市级以上消防、环保、技术监督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一条 根据铁道部、国家经贸委铁运[1995]107号及铁道部运输局运设(1996)7号文件精神,专用线的近期年运量超过50万吨并在局管内繁忙干线上接轨时,由北京铁路局审查后,报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