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少重3‰是有道理的。超出3‰是不合理的。
计量肯定会有误差,要求绝对准确从理论和实际上都不可能做到;
国际贸易的惯例,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计量精度取 0.3%,即允许 ±3‰ 的误差(这一条在我国没有法律依据);
我国计量检定规程《数字指示秤检定规程(标准号:JJG 539-2016 )》中对于数字电子秤的“普通准确度级”的允许误差超过 ±3‰ 。(这是贸易重量计中对于“秤”要求较高的一个规范)。就是说用满足国家标准的称,称出来有 ±3‰ 的误差是允许的。
所以说,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少重3‰是有道理的。但实际上计量精度做到高于 0.3% 并不困难,允许0.3%误差的秤,绝大多数实际误差都在0.15%以内(否则秤厂会出现大量不合格产品),出现超过0.3%的误差更不应该。
你和商家上法庭,只能在超出0.3%误差上做文章(计量不准,少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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