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院关于执行异议之诉规定:
1.案外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同时提出与案外人据以主张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直接相关的权属确认、给付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对于相关请求是否支持、是否排除执行,均应在具体判项中予以明确。对于案外人提出的与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并非直接相关的其他请求,不予一并处理。
2.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期间,执行程序因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经实现等事由而终结,原告未撤回起诉的,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内容来源:重磅!山东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