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城建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版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权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我国1985年以后列为中央地方共享税的税种有: 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均不包括石油部、电力部、石油化学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四个部门所属企业和铁道部以及各银行总行和保险总公司交纳的部分) ; 资源税;建筑税;盐税;个人所得税;国营企业奖金税;外资、合资企业的工商统一税、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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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流通转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纳税环节确定在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环节上,从商品生产到消费流转过程中只要发生增值税、消费税的当中一种税的纳税行为,就要以这种税为依据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公式:应纳税额=(增值税+消费税)*适用税率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分别规定为:市区7%,县城和镇5%,乡村1%。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