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铁路旅客人身伤害事故责任分为旅客自身责任、第三人责任、铁路运输企业责任及其他责任。旅客违反铁路安全规定,不听从铁路工作人员引导、劝阻等违法违章行为或其他自身原因造成的伤害,属于旅客自身责任。由于铁路运输企业人员的职务行为和设施设备的原因给旅客造成的伤害,属于铁路运输企业责任。由于旅客和铁路运输企业合同双方以外的人给旅客造成的伤害,属第三人责任。非上述三种责任造成的伤害,属于其他责任。第三十二条铁路运输企业责任分为客运部门责任和行车等其他部门责任。客运部门责任分为车站责任和列车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车站责任:(一)旅客持票进站或下车后在检票口以内因组织不当造成伤害的;(二)缺乏引导标志或有关引导标志不准确而误导旅客发生伤害的;(三)车站设备、设施不良造成旅客伤害的;(四)车站销售的食物造成旅客食物中毒的;(五)因误售、误剪不停车站车票造成旅客跳车的;(六)在规定停止检票后继续检票放行或检票放行时间不足,致使旅客抢上列车造成伤害的;(七)因违章操作、管理不善造成火灾、爆炸,发生旅客伤害的;(八)事故处理工作组有理由认为属于车站责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列车责任:(一)由于车门未锁造成旅客跳车、坠车或站内背门下车造成旅客伤害的;(二)因列车工作人员的过失,致使旅客在不办理乘降的车站(包括区间停车)下车造成人身伤害的;(三)由于组织不力,旅客下车挤、摔造成伤害的;(四)车站误售、误剪车票,列车未能妥善处理造成旅客跳车伤害的;(五)因列车报错站名致使旅客误下车造成伤害的;(六)因列车工作人员的过失造成旅客挤伤、烫伤的;(七)因餐车、售货销售的食物造成旅客食物中毒的;(八)因违章操作、管理不善造成火灾、爆炸,发生旅客伤害的;(九)因列车设备不良造成旅客人身伤害的;(十)事故处理工作组有理由认为属于列车责任的。事故处理工作组认为两个以上单位都负有责任时,可列两个以上的责任单位。其他部门责任:铁路运输企业的其他部门责任造成旅客伤害的。第三十三条对事故责任划分有争议时,事故处理工作组应将调查报告、事故案卷、处理意见等有关资料报事故发生和事故处理单位共同的上级客运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客运主管部门裁决。第三十四条发现对事故定性不准确、处理不符合规定时,上级客运主管部门可以责令重新审查或纠正。第三十五条事故处理完毕后,事故处理工作组应当出具“铁路旅客人身伤害事故定责通知书”寄送事故责任单位并抄知其上级客运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