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一)、铁路建设环境对施工质量验标新要求:1、贯彻《建筑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依法建设的需要。2000年国务院发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各方责任。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作为强制性技术标准具体明确建设活动各方面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中的责任和义务。2、适应不断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新验标列为强制性标准。它分离掉评优内容,只控制最低(最基本)的合格质量标准,规定了对施工质量有重要影响的工序控制内容、合格质量标准、质量检验的数量和方法、验收的组织程序、建设各方的具体质量责任和义务。是在施工单位自检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各方对工程施工质量达到合格与否作出确认的依据。3、铁路改革与发展的需要。①原规范不能全面反映施工质量验收中的各方主体关系(出现质量问题不能分清各方责任,施工质量控制已不是施工单位一方控制)。②原规范的质量指标是低水平的(80km/h—140km/h)。③原规范不能适应技术进步的需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④原规范不能体现对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原验标的控制手段是检验和评定,工程竣工验收的成分很大)。⑤原规范与施工规范内容交叉较多且有些内容不协调。⑥原规范定性内容较多,定量内容偏少检验数量和方法不具体,可操作性差。近20年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变动情况:1979和1980年铁道部公布了《铁路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验交标准》共13项标准,于1980年前后试行。1988年铁道部发布了修订的铁路工程质量评定验收标准共11项标准,于1988年7月1日起施行。形成设计规范、施工规范、验收标准对应协调关系,施工规范包括施工技术一个方面;验收标准包括施工质量检验、评定、验收三个方面(“1+3”的模式)。1998年和2000年铁道部发布了《铁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共10项验标,于1998年和2000年施行。该标准只含质量检验和评定两方面,不含验收内容;而施工验收规范中包含施工和验收两方面(“2+2”模式)。2003年铁道部发布了《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共11项(原10个专业+砼和砌体工程)标准。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与此并行的是1998年--2002年陆续颁布的《铁路XX施工规范》共11项)。2005年铁道部以铁建设(2005)160号发布了《客运专线铁路路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暂行标准》等5项暂行标准(路基、桥涵、隧道、轨道专业+砼和砌体工程)。于2005年9月17日起施行。(在总则中明确:本暂行标准适用于旅客列车设计行车速度200-350km/h标准轨距客运专线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客货共线铁路有耐久性设计要求的也应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