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予以查处。
法律依据:《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分析: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予以查处。
法律依据:《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