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对外经济贸易(以下简称外经贸)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外经贸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及其所属的国有外经贸企业事业组织和地方各级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的国有外经贸企业事业组织,包括国有外经贸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改组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第三条 外经贸部审计是各级外经贸部行政管理部门和外经贸企业事业组织实施内部监督,依法检查会计帐目及相关资产,监督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活动。各级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所属国有外经贸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并以加强内部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对本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四条 各级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国有外经贸企业事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研究布置内部审计工作,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本单位内部其他部门、单位的关系。各级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国有外经贸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为内部审计机构提供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经费等工作条件。第五条 审计署驻外经贸部审计局负责领导部属企业事业组织的内部审计工作,并对全国外经贸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地方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的审计机构负责领导所属企业事业组织的内部审计工作,并对本地区的外经贸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各企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领导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第六条 下列单位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一)国家审计机关未设立派驻机构的各级地方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有具体规定,应执行其规定;(二)外经贸部所属各总公司、各外贸中心;(三)外经贸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改组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四)财务收支金额较大、对外投资兴办企业较多的外经贸事业单位;(五)其他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企业事业组织。内部审计业务较少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应设置专职或兼职的内部审计人员。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配备与其承担的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较高的政策水平,具备与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业务能力和专业知识,以及必要的相关知识。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和未设内部审计机构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的任免和调动,应事前征求上一级审计机构的意见。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和聘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恪守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每年应保证脱产学习、培训或进修一定时间,并应有相应的经费保证。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部门、本单位规章制度,按照规定的职权和程序,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本部门、本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十二条 各级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及所属外经贸企业事业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上级外经贸审计机构和同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十三条 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审计机构指导、监督本地区外经贸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二)指导、监督下级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三)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四)指导、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五)组织行业性审计和审计调查;(六)组织内部审计理论和实务研究,培训内部审计人员;(七)总结、交流和宣传内部审计工作先进经验,表彰内部审计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