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典颁布之前,居住权并未被我国民事立法所承认,因此对于居住权案件的判决主要依据当时的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
在民法典实施前,对于居住权的裁判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观点:
1. 以物权法定为由驳回诉讼请求。根据相关法律物权法定原则,原告主张的居住权非属法律规定的独立物权种类,不能作为诉讼标的,不属于民事纠纷审理的范围。
2. 根据房屋实际居住使用情况或当事人书面形式约定“居住权”,法院确认当事人享有居住权。
需要注意的是,在民法典实施前,对于居住权的裁判标准并不统一,不同法院可能会有不同的判决结果。而在民法典实施后,居住权被确定为一项法定用益物权,对于居住权案件的判决将更加明确和统一。